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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

2020-08-24 10:55

关键词:税务筹划

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,既可以保护环境,也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。 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,对“三废”(即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)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。国 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。
 
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4]001 号)规定: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 外,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,在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 收益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。此政策对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“三废”,减少 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,节约资源,降低生产成本,具有重要促进作用。但是,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 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,虽然有效利用了“三废”,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。
 
按上述 001 号文件的规定,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:首先,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“三废”,必须是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,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;其 次,企业利用“三废”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;最后,只有利用“三废”生产的产 品的所得(该产品须有所得)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优惠政策。
 
问题在于,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“三废”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,企业用这些中间产 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,通常并不对外销售。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,应纳税所 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。由此可见,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产生。企业 利用“三废”形成的中间产品,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,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,也无法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。怎么办?
 
笔者认为,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,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,改变业务操作, 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,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,这样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,才符合 001 号文 件的规定,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。这样操作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,而且不会对企业的利润及应纳增值税 产生什么影响。
 
比如某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转炉钢渣,对转炉钢渣进行回收利用,可以生产出渣钢,渣钢属 于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所列项目。该厂将渣钢回炉用于连续生产,最终产品为各类钢坯、钢材,而渣钢 这一中间产品(原设计规定之外的产品)没有实现收入,也就无法计算其所得额,该厂无法享受税收优惠。 如果该厂将渣钢作为一种副产品,按市场合理的定价销售给另一企业,再由钢厂购回进行生产,则可有效 解决此问题。由于目前取消了工业企业购进须入库、商业企业购进须付款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规定,因此,如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且购销上能基本同步,则对双方的增值税是没有影响的。
 
具体运用此方法时,须符合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:即享受税收优惠获得的利益应大于为此付出的代价, 此处应包括关联企业或伙伴企业的付出。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一点是,计算所得额时税法上准予扣除的项目,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、费用 和损失,因此单独计算某产品的所得额时,应将管理费用、财务费用、营业费用等费用及其他损失分配计 入扣除项目,而不应只扣除该产品的制造成本,以免虚增免税所得额,少计应税所得额。
 
设 A 钢厂将渣钢以单位不含税售价 10000 元/吨售与 B 企业,再以价格 P 购回进行基本生产,此过程 A 厂额外增加单位变动成本(如人工成本等)为 GA,B 企业额外增加单位变动成本为 GB,A 厂该渣钢单位产 品利润率为 N。增值税率 17%,城建税率 7%,教育费附加 3%,企业所得税税率 33%。
 
B 企业只有每单位渣钢经营业务税后利润>0,才有利可图。因此 B 企业可接受的单位售价 P 为:[P- 10000-(P-10000)×17%×10%-GB]×67%>0(式 1)
 
得:P>10000+1.02GB A 钢厂单位渣钢经营业务税后利润>0,也才有利可图,因此 A 钢厂可接受的 单位售价 P 为(设单位利润率为 N):
 
10000×N×33%-[(P-10000)-(P-10000)×17%×10%+GA]×67%>0(式 2)得:P<10000 -1.02GA+3300N 将式 1+式 2,得:10000×N×0.33-0.67(GA+GB)>0 凡满足此条件,两企业通过“先 卖后买”方式操作即可获利。只是利润的分配由双方制定的价格 P 决定。
 
设 GA=100,GB=100,N=10%,则 10102<P<10228,双方协商令 P=10150 元,则 B 企业每经营一 吨渣钢增加收益 31.79 元;A 钢厂每经营一吨渣钢增加收益 164.21 元。A、B 两企业通过此业务操作,每吨 渣钢增加收益 196 元,即等于 A、B 各自增加收益之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