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
2020-08-25 10:59
关键词:税务筹划
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深圳和河北省某县城,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和P公司,两公司 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。S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、开发,并负责生产、销售;P公司只负责生产, 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。1998 年,S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,生产效率高,销售状况良好, 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,被深圳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1998 年,S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9000 多万元,税后利润 1500 万元。P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4500 多万元,而税后利润仅有 400 万元。S公司、P 公司在管理模式、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;在人工成本上,P公司比S公司偏低,但P公司的利润 却明显比S公司少。
为此,该跨国公司遂委托税务顾问对P公司的财务及税收情况进行分析。税务顾问接受委托后对S、 P两家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比较,发现如下情形:
一、S公司已于 1998 年开始获利,经申请并被认定为“高新技术企业”,享受深圳特区关于高新技术 企业的优惠政策: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企业所得税享受“二免三减半”的优惠政策。按该政策, S公司从 2000 年~2002 年执行7.5%的所得税税率。
二、S公司的生产材料除免税进口外,其国内供应商主要分布在长江沿岸,采购价格相同;两公司的 同种机电产品材料消耗量大致相等。
三、P公司于 1997 年设立,1997 年、1998 两年享受二年免税之后,开始按 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,三年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为 30%(不含地方部分)。
通过比较,如何将公司的战略规划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,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。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,S、P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:S公司可享受15%优惠税率,可 以享受“二免三减”优惠期的政策,如果减免税期满后仍然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 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税率一般为10%;P公司可享受“二免三减”的优惠政策,但税率为30% (以上税率不含地方部分)。基于S公司、P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尽相同,税收筹划建议如下:
原P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S公司生产,S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P公司完成,原材料的采购统一 由S公司完成。P公司相当于S公司的加工厂,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,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 务,由S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。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:
S、P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在S公司体现出来,原P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由S公司完成,由S公司 在其所在地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。S公司给P公司下达委托加工单,应结算委托加工费,P公司的收入主 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。